合肥航空城铁学校2015年招生章程

2015-06-02 13:52:41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充分体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“招生工作”,是指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,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。

第三条招生工作贯彻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全面考核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

第四条我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,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。

第五条主管部门:安徽省教育厅。

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

专业 层次 学制(年)
铁道工程技术 大专 3
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大专 3
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大专 3
建筑工程技术 大专 3
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大专 3
给排水工程技术(铁路供水方向) 大专 3
建筑设计技术(建筑学方向) 大专 3
工程造价 大专 3
计算机应用技术(高铁智能控制方向) 大专 3
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大专 3
涉外旅游 大专 3
应用英语(商务英语方向) 大专 3
文秘(铁路管理方向) 大专 3
铁道通信信号 大专 3
通信技术(铁路通信方向) 大专 3
铁道交通运营管理 大专 3
铁道机车车辆 大专 3
高速铁路信号控制 大专 3
电气化铁道技术 大专 3
高速铁路工程及维修技术 大专 3
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大专 3
高速动车组检修技术 大专 3
桥隧检测与加固工程技术 大专 3
高速铁路动车乘务 大专 3


第四章 收费标准

第六条以上收费标准为皖价教[2014]7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,2015年如有变动将执行新文件规定。

第五章 录取条件

第七条 我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:

一是符合教育部颁布的《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》的报名条件;

二是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在生源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划定的录取分数线;

三是身体符合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联颁布的《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我院开办的铁路特种专业,学生的身体条件应符合该专业的需求)。

第六章 录取规则

第八条 总原则:对所有进档考生,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,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。

第九条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;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(与企业签订了订单协议的,面向该企业所招收的学生男女生比例须满足企业需求除外)。

第十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。

第十一条 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。

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,按生源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,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,我院将向有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,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,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。

第七章 毕业生待遇

第十六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、编号、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《毕业证书》。毕业生采取我院推荐就业与学生自主择业相结合,学生与用人单位“双向选择”,鼓励学生自主择业。

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,可以由学校推荐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,合格者进入相关本科院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学习。